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获取知识、拓宽基础的基本途径,也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处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研究生公共课教学的协调管理,组织实施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各相关二级学院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课程教学内容等须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课程教学
第四条课程开设与安排
(一)学校每学年集中两次安排研究生课程,分别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秋季学期第12周至16周内安排下学期的研究生课程。
(二)研究生公共课的开设和排课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安排,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专业选修课的开设和排课由开课学院自行组织安排并报研究生处培养办备案。
(三)研究生处和各开课学院根据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要求分别制定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课程安排要求确定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学时、学分、教材、教参等要素,并于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公布下学期课程安排结果。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
(四)已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停课或更改上课时间、地点,应由任课教师提前两天填写调停课申请表,经相关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研究生处认可后方可实行。所缺课时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时间补上,累计停课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总上课时数不得因停课减少。
第五条个人培养计划及选课
(一)研究生应按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导师应根据研究生业务水平、学科要求提出选课建议。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在两周内进行选课确认。其它年级研究生在每学期结束前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确认下学期所选课程。研究生未在规定时间内选课确认的,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其成绩不予承认。
(二)研究生选课必须严格按照已制订的个人培养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自行变更。凡是要加 (退、改)选课的研究生要填写《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加(退、改)选课程的手续原则上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课程免修
(一)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基础的研究生,除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必修环节不得免修外,其余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
(二)由研究生本人提交《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申请表》,并提供自学该门课程的书面作业或读书心得,由任课教师与指导教师审核,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交研究生处备案。公共课免修须经研究生处批准。研究生在入学前两年内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520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免修英语。研究生课程免修不得免考,必须与同年级同专业研究生参加同堂考试,成绩按规定登记,并注明“免修”字样。未按期办理手续或审批未准者仍应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
第七条教材选用
各门课程的教材应由任课教师会同教研室认真研究选用或编写。选用的教材应是高水平、有特色的,有利于研究生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接触学科的发展前沿,充分了解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训练科学思维、培养创新能力。研究生教学用书要优先选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和国家教育部推荐的“研究生教学用书”;也可以是最新文献资料选编的胶印本或文印本,文献选读应选用国内外一流的学术期刊原文;也可以选择同类院校使用效果较好的教材和参考书,或根据课程教学的需要自编教学参考书。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八条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良好,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二)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应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长期从事本学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
(三)具备扎实系统的理论基础,能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教学、科研经验丰富;能较好地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良好;从事与所授课程有关学科的科学研究,了解该学科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四)个别具有硕士学位和三年以上教龄、教学效果好的优秀青年讲师,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后,也可讲授研究生课程。青年讲师正式任教前,须指派有经验的教师对其教学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任课教师对所授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负责。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积极投身教学改革和各项学术活动,并将学术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成果带入课堂教学;严格依照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落实教学工作,精讲教学内容;积极为研究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自由探索式研究和学习创造条件;负责研究生的日常教学考勤,维护课堂纪律,约束授课期间学生的不良行为。
第十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进行教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教学过程体会及对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教学总结存各学院备查。任课教师所在学院要定期对任课教师进行考查并记录考查结果,作为教师考评和学科质量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研究生课程均要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学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学位课程一般应进行考试,其它课程可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
课程考试可采取开卷或闭卷的形式,并结合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考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课程考查应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课程项目设计、调研报告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分为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教学实践或专业实习环节的考核,参照课程考核的考查方式进行。主要根据研究生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如讲课、辅导本科生、兼做助教等)或专业实习任务进行评定,并由负责指导教学实践或考核专业实习的教师写出评语,评定成绩等级。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规定要求者,方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公共课考试题交研究生处培养办制卷并存档,其它课程考试题交开课学院制卷并存档。研究生课程考试命题的份量和难易程度要适当、有层次,以利于鉴别每位研究生的实际水平,不仅要考核研究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全面掌握程度,还要检查研究生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须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课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监考教师由开课学院和研究生所在学院安排。非公共课的考核由开课学院组织。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个学期结束的前两周内进行,各门研究生课程考试的具体日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确定。考试安排一律于考前两周在网上公布,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要及时通知选课的研究生。研究生处与各学院组织巡考,一旦发现违纪,即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一)缺交作业累计达本门课程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
(二)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1/3,或经抽查学生在本门课程有三次以上缺课;
(三)未办理修课手续而自行听课。
第十五条缓考
(一)如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在本门课程考试前三天办理缓考申请手续,经任课教师、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学院于考试前将缓考情况汇总报研究生处培养办。
(二)如因病申请缓考,应出示医院证明;因公申请缓考的应当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三)研究生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缓考未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或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缺考”论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计零分,并注明“缺考”。
第十六条补考
课程成绩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可查询。课程考核不合格均应进行补考,学校只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成绩覆盖其原先不及格成绩,但在成绩后注以“补考”字样。
第十七条 重修
课程补考、缓考不及格的学生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经批准重修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学习和考核。每门课程只允许重修一次,重修后的及格成绩覆盖其原先不及格成绩或“缺考”记录,成绩后注以“重修”字样。因作弊、无故缺课1/3课时者或旷考者,不能申请补考,只能申请重修,并按规定交纳重修费。
第十八条缓考和补考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试时进行,不单独组织考试。缓考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处理。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以课程结束时的考核结果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加以评定,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40%,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导师组确定。
第二十条任课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保证研究生课程成绩的公平合理。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后的三天内完成试卷的评阅或考查分级工作,将成绩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一式两份成绩单签字确认,连同成绩单和试卷交任课教师所在学院。
承担公共课的学院应将相关试卷、成绩单送交研究生处培养办。培养办将一份成绩单存档,另一份成绩单连同相关试卷由培养办负责转发给研究生所在学院存档。
承担专业课的学院应将相关试卷、成绩单送交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所在学院将一份成绩单连同相关试卷存档,并将另一份成绩单送交研究生处培养办存档。
试卷材料均应保存三年以备查。
第二十一条各相关学院负责为研究生提供查询、核对;并在研究生按培养学习计划学完全部课程后,负责审核全部学习成绩,以供后续申请答辩等培养环节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严格成绩管理,研究生所在学院提供研究生就业、考试等原因需要的个人成绩单。研究生各类成绩证明应如实反映在学期间的学习状况,不得改动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只适用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从2014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