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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9-18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培养过程,确保培养质量,强化实践能力,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及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同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培养目标

培养能系统地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学制及修读年限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若在规定学制内不能完成预定学业,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及培养学院审核同意,报经研究生处审批可适当延长修业年限,但在校最长学习时间不得超过4年。

第四条 培养方案

(一)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对培养质量进行监控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专业领域简介、培养目标、学制与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学位论文工作、学位授予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有所不同,要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

(二)各专业学位硕士点可根据国家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结合学科专业实际制定。培养方案应遵循研究生培养的规律,把握行业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体现与相关行业职业资质的有机统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应体现复合性、实践性、应用性和职业性,突出专业知识和专业应用能力培养,有利于增强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

(三)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实施。在运行期内需要微调的,由专业学位硕士点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负责人同意后,由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并报研究生处审批,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个人培养计划

(一)研究生入学后两周内,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培养方案和研究生自身特点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提交后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研究生自己保存,一份交所在学院保存,一份交研究生处备案。

(二)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研究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一经确定,应严格遵守执行,一般不得变动。如确需变动,应由研究生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六条 培养方式

(一)培养方式采用全日制脱产“三段式”培养模式,即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三个阶段相结合。

课程学习主要在校内进行,一般在1年内完成。专业实践在现场或实习单位完成,一般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时间为0.5~1年。学位论文可与专业实践有机结合,同时进行。

(二)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学位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注重研究生实际工作经验的提升,提高研究生应具备的职业专业素养。

第七条 课程学习及学分要求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获取本专业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研究生课程提倡“一课多师”的教学模式,即鼓励多位教师共同承担一门课程,实施模块化教学。课程教学应具有鲜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色,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应采取案例式、交互式和专题讲座式等多种教学方式,重视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专题讨论等。课程学习与专业实践要紧密衔接,重视拓展职业素质,鼓励开设行业知识讲座、职业道德等与职业发展相关课程,提高专业素养及创业能力。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应在中期考核前取得培养计划确定的所有课程的学分。各专业类别对于学分的规定,应不低于国家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有关要求。课程的学分一般以16学时计1学分,每门课程的学时最多不超过 48学时。自学、查资料、写论文(大作业)等不列入计划学时。研究生课程教学、成绩管理等具体要求按《重庆三峡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期考核

(一)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后,对其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三方面进行的综合考核和评定。

1、思想品德考核:主要从研究生政治态度、品德修养与法制观念、学风、劳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考核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2、课程学习考核:检查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培养计划情况,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和完成学分情况。

3、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考核: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完成情况及科研能力和专业素质。

(二)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应在入学后的第三学期进行。中期考核的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凡未参加中期考核或中期考核未通过的研究生,各学院应在三个月后再组织一次补考核工作。补考核未参加或再次考核不通过者,按中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九条 专业实践

(一)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研究生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各培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现场实践工作,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为学生进行专业实践奠定基础。

(二)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 年。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得进入学位申请环节。

(三)专业实践应遵循“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专业实践具体要求按《重庆三峡学院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位论文工作

(一)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艺术作品等形式。

2、学位论文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学位论文的规格和标准由各培养单位参照国家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学校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研究生在入学后的一年内,为学位论文开题阶段。在此期间,研究生结合专业学习,在导师的指导下有计划地查阅大量文献资料,进行必要的课题调研,把握本研究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态。

研究生确定论文课题后必须撰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对所选课题的立论依据、研究方案、研究基础、实用价值和经费预算等作出全面介绍并进行论证。

开题报告必须以学术报告会形式公开进行,并在会前公告,由培养学院入学后第二学期结束前组织和实施。评审专家必须严格审核,避免流于形式。

(三)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学位论文的评审应着重考查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审查学位论文工作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十一条 毕业与学位授予

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完成所有的专业实践和必修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授予专业硕士学位。毕业、结业与肄业相关程序参照《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一般不得申请提前毕业。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 《重庆三峡学院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其它

本规定中对于在研究生培养管理未涉及到或新出现的情况、问题,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处理。如与本规定有冲突,将由学校研究决定后对本规定实施修改。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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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秘书办公室58105613;教学秘书办公室5810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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